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 经信委系统 > 正文

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发布时间:2013-08-08 11:09:52

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为推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04号),现将2012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申报2012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2012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和《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04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2.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3.对获得银行贷款和投资基金的项目、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以及当地财政有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予以优先立项。

    4.今年已列入国家或省有关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2010年及以前已获得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在该项目未完成前,不得申报今年项目。已连续3年获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得申报今年项目。

    5.各市、县经信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中要做好指导、服务、审查和排序工作,提高效能、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安排现场评审、专家评议等活动。

    二、项目的申报程序与时间

    1.省级以下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于4月10日前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应于4月20日前联合行文连同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五)分别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2.省级单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应于4月20日前行文连同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5)分别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3.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受理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初选项目并由省经信委下达项目计划。

    4.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跟踪了解,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三、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的方法。企业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撰写后,登录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系统(wsbs.zjjxw.gov.cn),完成网上申报工作,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0日(届时申报系统将自行关闭)。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纸张尺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省经信委与省财政厅各一份,地市所需材料份数由地市另行确定):

    1.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

    3.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4);

    4.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和相应的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6.符合本文第一项第3款的项目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凭证等);

    7.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8.其他与项目申报有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