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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须知

发布时间:2013-09-09 14:56:14

                  专利转让须知

《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是指权利所有人将自己的整个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必要性
 

当事人办理登记,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后,因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使转让不生效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补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