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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

发布时间:2013-08-08 11:09:42

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奖

一、申报条件

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均可参加评定。

(二)申报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重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具体参照《2011年度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重点领域》(见附件1)申报。

(三)申报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2008年始至2011年6月30日前通过浙江省省级以上鉴定(验收)、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且投产销售。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四)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不再参加评定。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行文报送省经信委。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2)、项目鉴定(验收)证书、项目鉴定(验收)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0年企业年报、承诺书(见附件3)、汇总表(见附件4)及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受理或授权书等)的纸质材料各1份。

附件2中填报的主要研发人员(每项5位)必须和项目鉴定(验收)资料中的研发人员一致。请如实填写产品的经济效益指标,不得弄虚作假,产品通过初选后,将要求企业提供产品单项审计报告。

(二)申报实行限额推荐,限额推荐数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原则不超过3项,各市原则不超过5项。

(三)各地在上报项目材料的同时应附本地项目计划汇总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4)。所有汇总表请一律用EXCEL格式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