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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工业新产品认定

发布时间:2013-08-08 11:09:27

                      浙江省级工业新产品申请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

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

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

3

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

1

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

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

技术。

 

第四条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

(

或分装

)

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

外);

 

(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

 

    

(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