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级工业新产品申请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
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
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
3
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
1
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
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
技术。
第四条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
(
或分装
)
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
外);
(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
(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