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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余杭区“双百”重点培育企业申报

发布时间:2020-10-30 15:55:22

 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余杭区“双百”企业培育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经信〔2019〕78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余杭区“双百”企业申报工作,现就余杭区重点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增补)和成长型优势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一)大企业大集团: 

根据《余杭区“双百”企业培育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经信〔2019〕78号),第二轮大企业大集团政策培育期从2016年起至2020年,故属于第二轮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无需再次申报,其他新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2016年至2020年9月30日,单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含)的重点工业企业、行业龙头(标杆)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科创型龙头企业。(时尚企业申报大企业认定的,销售额3亿元以上)。

2.上市企业。

3.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二)成长型优势企业:

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2018年度销售额收入1亿元(含)-5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报重点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和成长型优势企业,分别填写《余杭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申报表》(附件1)、《余杭区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申报表》(附件2),并经所在镇街(平台)签署意见、盖章。

2.申报大企业大集团的需提供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含)年份及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完税证明(涉及集团下属子企业的,需同时提供子企业财务报表、完税证明或汇总明细,并且提供每个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情况证明)。

3.申报成长型优势企业的需提供2017年、2018年的企业财务报表、完税证明(涉及集团下属子企业的,需同时提供子企业财务报表、完税证明或汇总明细,并且提供每个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情况证明)。

4.提供企业所有土地证复印件(涉及集团下属子企业的,需同时提供子企业土地证复印件)。目前存在已摘牌未投产工业用地的,需填写企业新增工业用地情况表(附件3)。

5.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相关解释说明

1.组建集团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及其集团控股子企业可合并享受扶持政策。控股子企业是指集团公司法人资本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时,须在余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登记。

2.本通知所述“时尚企业”指在余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家纺、服装行业企业。

四、其他

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亲清在线”服务中心(区财政局一楼);电子版报送至wujun7229@dingtalk.com。申报时间截止2020年11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
      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吴军 电话:89089835;

      区财政局企业科汪钟洪、许祯 电话:86232756、86130033。

 

附件1:余杭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申报表.doc

附件2:余杭区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申报表.doc

附件3:企业新增工业用地情况表.doc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