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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6 09:09:23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创业平台建设,规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已被认定为区、县(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经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陪跑空间和大学生创业园)。
二、认定条件
(一)场所设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网络、仓库等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
(二)制度健全。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宗旨,具有完善的经营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等管理制度。
(三)服务专业。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积极开展创业孵化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各项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文化建设等服务,服务效果较好。
(四)示范性强。近2年入驻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总体不低于60%。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
1、市级创业陪跑空间和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还须满足以下条件: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数达到20家以上,其中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办的经营实体数不少于15家,带动就业岗位80个以上。
2、其他创业孵化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数达到30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200个以上。
三、认定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各区、县(市)按规定择优推荐1-2家创业孵化基地,并将《杭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及证明材料于每年9月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二)初选。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现场实地评估。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场所设施、审核日常管理台账、调查入驻孵化企业等方式,选出管理服务功能完善、孵化成效明显、创业氛围浓厚且具有较强示范性的基地,形成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认定。将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正式发文认定。
四、其他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不可重复申报。
(二)各地要结合本认定办法,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开展区、县(市)级基地认定,广泛动员各类基地积极参与,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附件:杭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