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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3-09-16 16:52:09

 

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产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升级,确保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优扶强,鼓励企业上规模
  1、凡年销售产值在3亿元以上或年税收在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或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三产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为年销售5亿元以上或年税收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或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区政府命名为年度重点企业(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列入区重点扶持对象。
    2
、对首次年销售收入分别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6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税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含纳税在本区的控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3
、对首次年税收超过800万元、1500万元、2500万元的大型连锁超市和现代物流企业;首次年税收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2万、3万、5万元的奖励。
    4
、新列入国家、省、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5
、新列入市重点企业和优强企业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6
、对区级财政所得部分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企业(不含利用我区土地资源的房地产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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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专项项目,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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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区技改项目评审小组确定的区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技改项目资助标准按每年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进行计算,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按实际投资额6%给予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按5%给予资助;单体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对国家鼓励的享受引进设备减免关税政策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可放宽到300万元以上),按2%给予资助。
    9
、凡在2年内完工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和完工当年企业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可在三年内完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中,可以提取20%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
    10
、技改投入超过5000万元且引进国外先进设备资金量超过3500万元的技改项目,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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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批准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资助;凡博士后新进入我区高新企业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为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区人事、科技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人一次性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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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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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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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获国家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凡获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凡获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0.5万元;获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同一项目就高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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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重点培养对象,优先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6、已授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4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800元;国外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万元。上述资助由区科技局等部门负责向市里申请。
 
 17、凡列入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2%给予财政资助;凡列入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资助;凡列入市100家重点工业企业、100家优强中小企业和50家科技创新重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对其他工业企业绩效显著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经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也可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上述资助按市和区各承担50%予以兑现。
   
三、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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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9
、凡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项目),并已投产产生明显效益的,通过鉴定或评审,属国家级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15万元资助,属省、市级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10万元资助。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酌情给予资助。
    20
、对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带经科技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区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并获得市创业资助资金的,区给予20万元以下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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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在区内创建省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创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创建国际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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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15万元的奖励。
    23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获得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省级、市级称号,就高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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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或ISO18000安全生产体系论证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万元的奖励。
   
五、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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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楼宇业主奖励与引进企业税收实绩挂钩机制。对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楼宇招商协议的楼宇业主进行税收总量考核,由区财政局按楼宇内新增纳税在我区的企业(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应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已在区内企业除外)上交税收中区级财政所得部分15%的标准给予楼宇业主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对入驻企业的租金优惠、闲置楼宇的租金补贴和楼宇业主的个人奖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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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区内工业企业实行退二进三建造综合大楼且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楼宇招商协议的,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入驻率在80%以上的,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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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非我区所属单位将其现有房产改造成综合写字楼且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招商协议的,并有50%以上新入驻的企业在我区纳税的,给予楼宇业主或相关人员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28
、凡培育为亿元税收以上的楼宇,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9
、积极鼓励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的企业入驻我区,凡属世界500强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和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落户我区,实行一企一策
    30
、凡为我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省级地区以上总部和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的,除按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加奖10万元和5万元。
   
六、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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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软件企业新通过CMM2CMM3CMM4CMM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差额部分。
    32
、凡软件企业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资助500元(含一种文档)。
    33
、对于获得国家级年度优秀软件奖励的,给予企业每项奖励5000元。
    34
、凡投资2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开发,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奖励或资助。奖励或资助金额视项目状况研究决定。
    35
、凡新评上三星级以上宾馆,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2万元(三星)、5万元(四星)、10万元(五星)的奖励。
36、凡新评上三星级以上市场,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万元(三星)、2万元(四星)、3万元(五星)的奖励。
    37
、凡按四星级以上标准改造且已通过评定的宾馆,土建以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资助。
    38
、凡楼宇中70%以上为中介服务业的特色楼宇且当年总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39
、凡为我区企业担保年度累计额超过1亿元的信用担保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40
、凡不利用我区资源而纳税在我区的房地产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给予奖励。
   
七、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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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6‰(人民币兑现)奖励引进者;引进外地来我区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按2.5‰奖励引进者。
    42
、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和大型项目。凡引进下列项目者,除按第41条奖励外,再按如下标准给予引进者奖励:
   
1)引进已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2)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或实际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项目的,奖励1万元;
   
3)引进注册资本2500万元或实际到位资金250万美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奖励3万元;
   
4)引进注册资本5000万元或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奖励2万元;
   
5)引进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原材料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等项目,奖励1万元;
   
6)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注册资本2.5亿元或实际到位资金298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8万元;
   
7)引进其他重大项目的,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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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科技经济区块企业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外资2980万美元以上)且每亩土地投资在350万元(外资40万美元)以上,属世界500强企业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可以享受一企一策,给予较大优惠。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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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每年原则上安排6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国家、省、市和区扶持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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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的对象必须是财政收入级次在西湖区财政。各奖励和资助原则上不能超过企业对区财政当年贡献额的90%。
    46
、各项奖励资金,受奖者应依法纳税。
    47
、此前出台的各项政策如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48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员会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05328